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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坚东律师

四川大学毕业,广西大学全日制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毕业,法学硕士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现为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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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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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某某刑事拘留时,涉嫌的是信用卡诈骗罪。徐某某被刑事拘留几天后,他父亲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。办完委托手续,我随即到看守所会见,会见时徐某某坚称自己没有实施诈骗,没有骗得一分钱,只是购买了十几张他人的银联卡。过了一周再次去看守所会见他仍坚持这一说法。如果真如徐某某所说,按照刑法规定,是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,为此,我到公安机关想和负责办案的警察沟通了解情况,但对方说等消息,等到快刑拘37天,还是没有转捕,我感觉可能要么放人要么改罪名了。果不其然,刑拘三十七后,被告知是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转捕的。

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,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,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。最高可以判无期徒刑

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,在信用卡的发行、使用等过程中,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,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。该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一个罪名。最高可以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刑法修正案五新增这一罪名是针对社会中出现持有、运输、携带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却无法直接规定为犯罪,如果要惩治这些行为,就只能按照伪造金融票证罪、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。而要证明共同犯罪,就必须收集伪造者、诈骗者与持有者等有共同故意的相关证据,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当大的难度,最终很难追究刑事责任。而持有、运输、携带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又的确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,不给予刑事处罚,后患无穷,为此,是刑法修正案五特别设立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。

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涉及合法财产直接受

到侵害损失的情况,最高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,信用卡诈骗罪涉及合法财产直接受到侵害损失,最高刑期可判无期徒刑。相对来说,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总体处罚较轻。

 

下附一审判决书: